在调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使确实不能融入城镇职保的农民工也能享有足够的养老保障。
关于医疗保险:
解决转移接续和
异地就医问题
医疗也是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按照分类保障的原则,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相关制度目前都已经建立。所谓分类参保,即有稳定就业关系的农民工可以随单位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务工所在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此,农民工医疗保险并不需要重新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体系。在现实中需要解决好不同险种之间的转移接续,同时还有现有的异地就医费用报销难的问题。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
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实行的都是现收现付、只管当期的保险制度,因此不需要进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统账结合的模式,保障中既有当期待遇又隐含退休后待遇,因此,农民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制度之间转移时就涉及到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其问题主要集中在参保年限的计算和资金转移金额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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