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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在一年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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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缴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此后出现工伤,社保部门会承担主要的赔偿。

  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已近20年,随着人们职业维权意识增强,工伤保险的作用越来越受各界重视。但出于成本考虑等一系列原因,仍然有一些企业不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一些雇主甚至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

  对此,专业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签订“生死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此外,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一方面可以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同时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遭遇工伤之后要注意工伤认定实效,超过时限不能享受赔偿。

  工伤保险属强制性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出台以来,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8172万人,比上年底增加476万人。然而,一些私人企业或者中小企业,仍然存在不为职工投保的情况,劳动者难以获得足够保障。

  在珠三角打工的一名普通上班族王佳(化名)的遭遇就非常典型。

  2011年王佳跳槽入职一家公司。然而,让他无奈的是,这家公司出于节省开支的目的,不仅不为王佳缴纳工伤保险费,甚至强行要求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公司对工伤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王佳自行承担,否则不予录用。

  为了获得这份工作,王佳不得不签订了协议。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一个月之后,王佳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不但事后治疗花去了3万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佳认为,车祸属于工伤,要求公司给予一定补助。但交涉之后,公司却拒绝了王佳的要求,理由是双方有约定在先“工伤概不负责”。

  对此,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王肇文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王佳的情况仍然比较常见,尤其在建筑业、制造业等工伤多发的行业,一些雇主为了节省成本或者法律意识单薄,选择不上工伤保险,甚至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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