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法院民四庭法官介绍,2010年8月1日,冯女士入职到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下称四通公司)工作,在公路上打扫清洁卫生。同年12月29日,她在南岸区四公里枢纽站外打扫清洁时,被一辆公交车撞伤,住院87天,花了7万多元医疗费。肇事方、重庆冠忠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冠忠集团公司)支付了这笔钱。
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1年8月11日,冯女士和冠忠集团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除了7万多元医疗费,冠忠另外一次性赔偿4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冯女士和四通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12年5月31日,冯女士将四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被撞伤,属于工伤,要求四通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该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索赔,也可以选择工伤事故索赔。但是,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少于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则应赔偿差额部分。
承办法官称,他们根据相关赔偿标准,计算出冯女士的工伤赔偿总额应为15.1万余元。冠忠集团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支付的赔偿和医疗费总金额为11.4万余元。两者相差3.6万余元。
最后,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四通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工伤赔偿金3.6万余元。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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