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车祸
工伤赔偿差额互补
2006年1月20日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称,类似上班途中遭遇车祸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案件,为保证分配公平,市高院确定我市采取差额互补的工伤赔偿方式。即:受伤职工已获得肇事者支付的足额民事赔偿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而当民事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则由保险机构及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在保障赔偿金足额兑付的同时,如受伤职工分别向肇事者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时,法院应中止其后一诉讼。如受伤职工从双方获得双份赔偿,法院应支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向其追讨重复赔偿部分。
有保障赔偿高
直接走工伤赔偿路子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桐雨称,步行、骑自行车、自驾车上下班途中,在必须经过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且交警部门认定是劳动者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之外的,都算工伤。
鉴于我市司法实践不支持重复赔偿,何桐雨建议这种情况直接走工伤赔偿路子,这是因为:
如果选择交通事故赔偿,车方可能因为转移财产或者偿还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执行。而工伤赔偿是由国家的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显然,后者就要有保障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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