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认。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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