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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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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办法》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分别为离岗前的本人工资的70%和6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患职业病工伤医补增发30%

  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五级二十个月、六级十七个月、七级十三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七个月、十级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五级三十二个月、六级二十八个月、七级二十五个月、八级二十一个月、九级十七个月、十级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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