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扩大,覆盖到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爱平介绍,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实行了全覆盖。
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的内容。
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以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增加了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规定。
调整或者增加有关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渠道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调整了工伤人员部分待遇的计发基数和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缴费工资”调整为“本人工资”,并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调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
调整了有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处理规定,明确当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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