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对此态度模棱两可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遇有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了上不封顶的待遇补偿。从以往的很多例子来看,一旦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就成为务工者的坚强后盾。”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主任鱼江说,“工伤保险要真正成为有效的社会保障手段,就得仰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但目前的现状是,有些部门和企业对工伤保险认识不到位,甚至非常抵触,导致参保情况不容乐观。”
为了增强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主的参保意识,榆林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利用电视台、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传媒方式,向劳动者宣讲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深入到建筑工地、煤矿为务工者送去工伤保险的第一手信息,但这些方式最终定格在“鼓劲”和“呐喊”的层面。由于工作人员有限,仅仅是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就已经足够忙活,各级经办中心往往只能顾“此”失“彼”。
与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这些较为边缘的部门相比,很多握有行政审批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工伤保险参保的态度也有些模棱两可。在榆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记者就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李自随站长,他说:“根据最新的建筑法,对于工伤保险这块,现在的政策是由以前的强制改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所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对于报批的企业并未强行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企业在审批时并不需要相关的保险手续。”
记者随后查阅了最新的《建筑法》,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依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在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2007年10月10日联合发出的榆政劳社发(2007)194号文件中曾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对不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必备条件之一。”
为何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在榆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却得不到严格执行?记者颇感疑惑。而对政策的有意疏漏,伤害的却是广大劳动者以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面临商业保险挑战
除了劳动者、企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种种不解和忽视之外,工伤保险还面临着商业保险的挑战。而这种挑战有着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因素的混杂和交融。
在工伤保险业务未开展之前,建筑企业需要购买强制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随着国家社保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覆盖面更广的工伤保险才逐渐开展业务。从传统上来说,政府的工伤保险算是后起之秀。
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自2005年7月启动运行以来,为榆林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市参保人数达到26.5万人,累计征缴工伤保险基金4.7亿元,有9000多人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72亿元,累计结余工伤保险基金1.98亿元。
“尽管工伤保险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仍有很大部分建筑、私营煤矿等高风险行业在工伤保险范围外徘徊,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通力协助,争取尽快将建筑、私营煤矿等高风险行业纳入参保范围,为广大劳动者撑起保护伞。”鱼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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