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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与员工联合骗保 工伤保险需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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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工伤保险参保率持续扩大,参保单位在面对员工死亡等重大事故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去年,汶上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300余起,包括5件工伤致死事件,其中1起被最终认定为骗保行为,予以驳回。

  书面审核易放漏网之鱼

  “2012年6月16日20点,我矿职工廉某,在结束了晚上举行的矿业考试后,开车载王某、刘某、李某到县城中都广场南福慧新区附近吃饭。饭后22点30分左右,三人搭乘廉某的车回家,车辆在电视台东侧丁字路口发生车祸,导致王某、刘某受伤。”这是去年7月汶上某煤矿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交的事件描述。

  如果按照《工伤认定条例》(后简称《条例》),在对申请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且没有发现严重疑点的情况下,工伤认定很快就可以完成,并拨款赔付。但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在进行审核时还是看出了一些“猫腻”。

  “从泉河小区到王某、刘某家,正常情况下不会途经事发地,除非中间又拐弯去做了其他事情。”汶上县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主任张建国告诉记者,工伤保险处进行多方调查确定,当事人吃完饭后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KTV唱歌后再回的家,这与《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不符,因而不构成工伤,证人证词也是当事人和单位商讨后虚构的。

  “两三年前,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未参保单位需独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多主动向人社部门检举员工的工伤虚报行为,这就像是在进入工伤认定环节前的一个自清机制。”汶上县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言军告诉记者,时过境迁,社保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

  随着工伤保险参保率持续扩大,参保单位在面对员工死亡等重大事故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利益的驱使,过去看似对立的两方就此站在同一阵营,联合骗保的情况越来越多。

  企业自清机制失效,而末端又缺乏有效的监管。“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结束后,上级部门不会再进行复查,即便有,也因取证难难以取得实效。”张建国告诉记者,因工伤认定前后缺少监督,只能依靠更负责任的认定工作去填平。这对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出了认定队伍建设所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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