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资金由单位支出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据了解,按照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直事业单位等组织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未按规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单位按标准支付费用
据了解,事业单位等组织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另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前在事业单位等组织发生工(公)伤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仍按原渠道解决。
7月1日前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2013年7月1日后参保的(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则需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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