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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社厅: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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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单位派到外地工作,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再次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应如何享受?……自201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后,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没有详尽解释的一些问题。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加重的,计算其伤残津贴时,以被提高的伤残津贴比率减去原来的伤残津贴比率,确定伤残津贴增加比率。以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鉴定时上个月伤残津贴数额乘以伤残津贴增加比率得出伤残津贴增加额,并从出具新的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新调整的伤残津贴待遇。

  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破产,工伤职工也不用担心自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单位将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

  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以相关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会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将按照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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