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相关法律缺乏统一规定。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交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上述规定仅仅只是一种失业补偿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中只是规定了广覆盖、多层次的方针,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相比:在缴费方式上,没有体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在支付标准上,对农民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最长支付期限是12个月,即每缴费满1年支付1个月补助,支付标准偏低;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上,只能覆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据统计,我国在城镇就业的1.3亿农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只有6000万人;在再就业培训方面,缺乏对农民工进行再就业培训的明确规定。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创新失业保险模式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纳入非正规就业农民工。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提出:在劳动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工作,致使无工资收入,不能保障生活的劳动者,为失业者,属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并未把农民工排斥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如:美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经历了一个从有限范围不断扩大到所有劳动者的过程,现已经扩展到农业工人、从事家庭服务的劳动者。日本的失业保险范围包括季节工、临时工等劳动者。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制定了广覆盖、多层次的方针,但是并没有将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列入覆盖范围,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设计。笔者建议,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应以劳动者为参保对象,将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制度的参保范围,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创新农民工失业保险模式。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模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全国的实践中主要三种模式可供参考:第一种是并轨模式即江苏模式,一律将农民工列入城镇失业保险制度中,农民工交纳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失业保险费,在其失业时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是双轨制模式即福建模式,农民工个人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时实行同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农民工个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时,一次性支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法定最低工资的60%。第三种是优惠模式即沈阳模式,对农民工实行比城镇更为优惠的政策。针对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等特点,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应实行分类、分层次的制度。对在城镇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有定居城镇意愿的农民工,实行同城镇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但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应与城镇职工有所区别。而对大部分的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只是为增加一时收入,在其失业时仍有土地作为保障,实行一次性的失业补助金。为此,笔者建议,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实行优惠式的双轨制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并轨制,即统一为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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