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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苏州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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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苏州市人均预期寿命81.56岁。

  (三)2013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4802元/月。

  五、执行时间

  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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