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新参保单位或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上年度非首次参保的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实行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人社部门表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率浮动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需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月(每年的7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费率浮动的公告时间为每年的5月,公告期限为30天,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信息公告期间仍执行当年的费率。
建筑工人不适用该《办法》
注意
提醒参保单位对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计算有异议的,可以直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经核对后其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的相关计算材料,可以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重新复核计算。但申请重新复核计算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参保单位对调整后的新缴费费率计算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处理途径申请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不适用该办法,按《清远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办法》从2013年7月起执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行业基准费率,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费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以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的时间段为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