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原告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赔偿原告。但根据协议内容来看,不办理社保的要求由原告提出,原告对未办理社保也有过错,被告应承担原告工伤待遇中9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找交通肇事方赔偿还是申请工伤保险
此案还涉及一个纠纷焦点: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伤者是找交通肇事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应申请工伤保险?对此,被告提出,原告只能在工伤赔偿权和人身损害赔偿权中选择其一。此案须由交通事故肇事方先行赔偿之后,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对肇事方先行赔付的3.5万元予以抵扣。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第三人已经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故交通肇事方已经赔付的3.5万元医疗费用,应予以抵扣。对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均提出上诉。此案如何判决,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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