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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伤保险9月实施 机关聘用人员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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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芜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失业保险科获悉,安徽省对现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有六大变动。修订后的《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另外,还将保障一至四级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待遇。《办法》规定,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经办机构,后由基金支出,解决此类人员的后顾之忧。

  上下班途中事故纳入认定

  修订后的《办法》规范了工伤保险的认定程序,特别是对特殊原因提出的认定所需材料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办法》还规定,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保机构负责,使申请认定更加便利、快捷。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的举证时间也计算在认定时限内,如此缩短了认定时间,更利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记者还了解到,修订后的《办法》确立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更加重视工伤预防和康复,将其所需费用列为基金的支出项目。从而使全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经济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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