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卡),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也可用现金先期支付工伤医疗费用。陆胤表示,有关垫付费用报销问题,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先期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持身份证、工伤认定书、门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单位先期支付凭证、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清单等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异地工伤多变通
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陆胤介绍,长期居住在统筹地区外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
工伤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当按照"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能够提供当地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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