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市外医院诊断治疗的,提供经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及市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转市外医院申请表》;
8、医疗终结期满或治疗时间超过12个月或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0、涉及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除提供相应项目所需的材料外,还需要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含城轨、客轮、火车)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暴力伤害案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铁路、交通和海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第三人无法支付或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含全部和部分)的相关文书。
说明:1、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
2、急诊转院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3、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应在其他工伤待遇申报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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