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社局介绍,《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在保障合肥建筑施工企业及农民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方面效果良好。日前,市人社局、城乡建委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服务。
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
自2013年9月1日起,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1)属总分包的,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再由总承包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2)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责任主体单位存在争议的,应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有关规定,快速、简捷,及时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费费率征缴赔付
合肥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征缴和赔付等,仍按《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各级人社部门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流程、统一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原则,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做好服务。
统一工伤险待遇办理流程
鉴于合肥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对于在施工工程实际竣工期(实际竣工期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明的日期为准)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及时办理工伤相关待遇的支付。在办理工伤待遇支付经办流程时,企业应配合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人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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