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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外地发生时可就地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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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获悉,为规范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省社保中心下发《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参保缴费、工伤报告、工伤登记、伤残待遇审核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记者获悉,为规范省本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省社保中心下发《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参保缴费、工伤报告、工伤登记、伤残待遇审核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管理

  根据《办法》,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或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增加工伤保险参保险种须报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未参加的,提供相关材料,报省社保中心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实行费率浮动管理,以后年度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当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须电话报告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电话报省社保中心,并在48小时内填写《省本级职工工伤事故情况快报表》报省社保中心。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到省社保中心办理相关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确认或报销。

  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签订省本级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等伤情稳定后,转入省本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回继续治疗。

  在统筹地区以外生活、工作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安置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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