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应是正常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及其职工,“现在一些企业存有侥幸心理,没有及时为新录用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其实,这种想法是典型的‘算小账’,工伤保险费只需单位人均每月缴纳20多元。但如果不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之后的费用就要由企业来承担。对于企业来说,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出现工伤或工亡,工伤保险参加与否结果大不一样,有些企业就因为没有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出现一例伤残严重的工伤或工亡,拖垮整个企业。”
此外,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定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因申请不及时产生的费用将由企业承担,“在实际经办中,经常出现一些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故意瞒报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违规,而且对于企业来说也没有好处。”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说。
在工伤认定之后,等到工伤人员伤情稳定后,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检查工伤人员是否会产生后遗症,影响劳动能力,如果伤残特别严重的还要进行护理等级鉴定,完成鉴定后,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待遇结算,工伤人员也将同时享受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保障制度,并非赔偿制度,无论是养老、医疗保险,还是工伤、生育保险均不能重复享受。比如,工伤保险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倘若职工已获得侵权赔偿的,工伤待遇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有关项目补差结算,而不是双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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