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重赔偿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单位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享有向侵权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且依据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否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本律师认为,吴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或称补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应当并行,不应相互抵消。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而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上的竞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吴某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是并行的,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受害人吴某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向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当然,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其他原因(非交通事故)致使单位职工人身损害,并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也可以依据上述的理由获得双重的赔偿。

  以上是本律师个人观点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