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能否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本律师认为,吴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或称补偿)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应当并行,不应相互抵消。从法律属性上看,工伤保险属于
社会保险范畴,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别。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而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上的竞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吴某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是并行的,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受害人吴某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向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当然,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其他原因(非交通事故)致使单位职工人身损害,并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也可以依据上述的理由获得双重的赔偿。
以上是本律师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