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承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咨询、查询工作;
8、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特殊医疗审批制度
(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特殊医疗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审批。对未经批准所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安装人工器官或进行器官、组织移植,须经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提出建议,填写特殊医疗申请表,由院医保办同意,分管院长签字,参保患者所在单位盖章后,报医保中心审核批准。
(三)其他特殊医疗项目,由定点医院经治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医院医保办审核批准。
(四)遇有急救病人需要特殊医疗的,可先行医疗,事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三、殊医疗的付费办法
经审核批准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其余85%的费用进入基本医疗费用段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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