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社局近期连续下发《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等文件,对不同参保群体的医保待遇进行相应调整。
部分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参保人员在无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30%后按照亳州市住院政策报销。因疾病造成的意外伤害,直接按照住院政策报销。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我市定点医院治疗时,要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参保人员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的手术费用,由原来个人先行支付20%,调整为无个人先行支付,直接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慢性纤维空洞性结核退出亳州市职工慢性病补助范围。血友病纳入职工慢性病补助范围,支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特殊病检查治疗时,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范围内不限制使用药品品种。
参保人员门诊检查后在一周内住院的,其检查治疗费用按住院政策支付。
城镇居民报销比例由原来的“本地一级医疗机构80%,二、三级医疗机构75%,外转70%。缴费连续满5年的,在此基础上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调整为:本地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85%,二、三级医疗机构80%,外转定点医疗机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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