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师傅称,有证据证明,他自2010年3月来到武汉,一直居住在武昌区水果湖,以小工为生,因此赔偿费用应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他认为,从高处跌落受伤是由于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达标所致,自身并无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朱师傅各项费用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但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定朱师傅自担20%责任,判决刘某等人共赔偿7.1万余元。
律师点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哲介绍,近年来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他们的生活标准已明显高于农村居民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标准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由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本案中,朱师傅常住地在城市,因此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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