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班途中因公外出,被乙驾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甲所在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并及时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甲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甲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甲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乙、乙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很多。最常见的是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害、出差途中交通事故受伤害。此种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一方可以在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受害人一方提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诉讼被告,对于受害人一方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若该部分费用已由工伤保险支付全部或部分(或者用人单位承担),往往提出在受害人一方的诉讼标的中予以扣减。
因此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甲的医疗费等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甲个人并未承担该部分费用,不能再请求赔偿,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受害人甲并没有支付医疗费用,因此保险公司不用进行赔偿。
2、两种赔偿互相独立
其实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是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在法律中两种赔偿相互独立,司法解释中也支持两种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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