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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今年将研究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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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亡职工和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再给予的一定补偿。
  青岛市5家医院可开展工伤康复

  为保证工伤职工尽快地实现身体康复,尽早地回归社会,今年我市还将继续推进工伤康复早期介入。

  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我市的5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青岛大学医学院附院、齐鲁医院青岛分院、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黄岛开发区第一医院、济南军区第二疗养院)进行诊查,经康复协议机构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均可直接进行工伤康复。参保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同时还按可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和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记者了解到,去年青岛阜外医院康复中心对136名工伤患者实施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康复成效显著,平均疗程缩短约2个月,功能障碍恢复程度提高30%以上。

  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还将上调

  另外,我市今年还将继续上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以及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次将是青岛市连续第11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等定期待遇。

  上次青岛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是自2014年1月1日起。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3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记者了解到,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工伤保障范围已实现了职业人群全覆盖。截止2014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36。7万人,参保单位8。9万户,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95。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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