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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四川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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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结合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关问题】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动能力鉴定使用的标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企业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国务院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执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一、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5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6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7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8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9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10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三、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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