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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伤保险不许缴费 由公司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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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比如,针对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实际,规定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亮点一: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亮点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亮点三: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亮点四:简化工伤认定鉴定流程。《意见》和《方案》强调,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规定义务,突出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等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要求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等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

  亮点五:明确了待遇支付保障措施。《意见》和《方案》规定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针对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实际,规定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市人社局已转发《四川省人社厅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同舟计划”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努力将未参保的在建项目纳入保障范围,初步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的工作目标。(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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