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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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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门头沟、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煤集团,各相关工伤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已实行定额付费管理的工伤医疗机构。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尘肺职工住院定额付费标准由102元/床/日调整为122.4元/床/日。

  (二)工伤尘肺职工家庭病床定额付费标准由27.6元/床/日调整为33.1元/床/日。

  (三)工伤截瘫职工住院定额标准由5670元/床/月调整为每月6804元/床/月。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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