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凡用现金结算的,应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①门急诊:应携带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其中在职业病医院结算的,只需携带职业病医院出具的原始凭证(含费用清单);
②住院:应携带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以及医疗费用凭证(含费用清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其中之一];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6、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⑴对于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
⑵对于伤情变化经鉴定改变结论的,应携带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复印件以及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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