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含在统筹区外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为所使用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办理超龄人员从业伤害保险。
企业可采用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
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在工程施工开工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负责查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项目参保证明,不能提供项目参保证明的,该项目按安全措施不合格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是指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电力、桥梁、矿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企业以及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施工企业。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对应不同的待遇标准,由单位选择确定。一档费率为:房屋建筑施工工程为总造价的0.12%,城市道路工程为总造价的0.06%,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二档为一档费率的150%,三档为一档费率的200%。园林绿化工程参照城市道路工程的缴费标准执行,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的缴费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首次参保的项目,费率按二档确定。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和项目合同额发生变更的,施工企业应在5日内办理参保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工伤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工伤预防、医疗、认定、鉴定和康复
第十三条建立工伤预防、工伤康复与工伤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加大工伤预防投入,依法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职工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分析,明确责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事故分析报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
(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评估,用人单位对评估的风险应及时作出整改,对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用人单位可实时调整其工伤保险费率。
(四)工伤预防费在上年基金征收总额的2%内安排工伤预防项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以及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门(急)诊或住院诊疗的,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和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区内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部、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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