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工伤”的时效界定,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可享受现有待遇的“老工伤”,是指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中至今还没有享受过工伤待遇,也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当事人。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老工伤,应由原单位或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由原单位支付其相关待遇。其中,凡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发生的工伤事故,被评上等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级伤残以上的,可以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或
养老金。1995年以前的工伤,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