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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新政将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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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29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知,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将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三个类别划分为八个类别,实现了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降低”,新政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企业新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参照“费率就低”原则,仍按现缴费费率执行。费率调整后,本市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仍保持不变。
  市人力社保局介绍,根据新规定,在新的费率政策正式实施一至三年内,本市将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并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将纳入浮动费率考核,每一至三年核定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其中,一类行业将被分为三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向上浮动到基准费率的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将分别被分为五个档次,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以分别向上浮动到基准费率的120%、150%,向下浮动到基准费率的80%、50%。安全生产环境良好、事故率低的参保单位可以适当下浮工伤保险费率;安全生产环境差、事故率高的参保单位将适当上浮工伤保险费率。

  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调整后,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将整体下降,但部分高危行业费率或将上升。为了不给参保单位增加负担,本市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的新费率时,将按照“费率就低”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调整后的缴费费率低于现在的缴费费率,就按照调整后的缴费费率执行;如果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在的缴费费率执行。工伤费率调整后,本市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保持不变。

  此次费率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此次费率调整将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7月1日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7月1日之后,将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从去年10月1日起到今年7月1日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将用来充抵以后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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