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精解“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四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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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康某在某公司从事刷片工,该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7:45-11:30分。2013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方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
综上,在实践中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认定工作至关重要,也是处理是否为工伤问题的一个关键。生活千奇百态,法律不能包罗万象。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的同时,正确、全面、客观地理解立法本意,从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角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本案中,康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处于难以认定的灰色地带,根据立法本意,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康某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