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都县结合该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出台了《于都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于府发〔2010〕31号)和《于都县农村特殊群体参加新农保缴费办法(暂行)》(于府发〔2010〕32号)(简称“两个办法”)。
《于都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县农保局、乡镇劳保所及新农保试点工作成员单位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已扎二女户夫妇、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及家庭成员、农村因灾全倒户家庭成员等“特殊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保险费的标准,、。
同时完善了缴费激励机制,明确了对参保人缴费实行多缴多补的政策及具体的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4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农民提供资助,其中个人资助款达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保局认定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每年1—3月对《领取证》进行年审,并提出了具体的年审程序。
《于都县农村特殊群体参加新农保缴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缴费办法》)中明确了具有本县农业户籍,年满16—59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已扎二女户夫妇、重大疾病患者(指新农合缴费当年家庭中有1人患病,符合新农合报帐范围医药费累计超过50000元)和因灾全倒户家庭成员属于“特殊群体”(以下对这类人员简称“特殊群体”)。
《缴费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政府为其代缴15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已扎二女户夫妇,政府为其代缴5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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