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今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
“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认为,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一大进步。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异地“漫游”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给予高度肯定:“这解决了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人们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这是非常好的做法。”
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标准。“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这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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