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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纠纷陷法律怪圈 症结在是否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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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但潘表示,刘并非原单位的在编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单位应当缴纳社保费。刘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其离职以前,单位曾有几名职工离开,单位均给补缴了社保费。

  更关键的是,上述劳动保障部门人士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这样,从仲裁到法院执行,再到劳动保障部门,最后转回到仲裁、执行程序,陷入了一个怪圈。”潘志玉说。

  症结:不属于劳动争议

  让潘志玉费解的是,同样是因社保费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其作为劳动争议予以受理并且作出裁决,但是,如果一方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却又说此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008年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5项劳动争议范围,其中第四项为“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但实际上,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用而引发的争议性质,司法实践中曾经长期存在争议。潘告诉导报记者,济南市中院2005年曾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其中明确,“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虽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但因实际困难,目前暂不受理为宜。”

  今年9月,最高院虽然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仍未明确将欠缴社保费的情形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上述规定主要指向的是因社保纠纷“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内容。

  “执行难不能成为否认此类案件劳动争议性质的理由。如果因为补缴数额难以计算或者担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配合,法院就排除此类案件的管辖,实际是在推脱责任。司法本应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现在法院的做法有违‘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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