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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社保新政:可补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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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下个月起,我市七类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了,其中部分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或补足保险费,补缴后的次月,即可领到退休金。

  厦社保新政:可补缴养老金

  从下个月起,我市七类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了,其中部分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或补足保险费,补缴后的次月,即可领到退休金。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今后,本市户籍中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但从未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都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而达到退休条件,无需再继续按月缴费,补缴后的次月即可开始享受退休待遇。

  [现状]超龄还得按月缴费

  市人社局昨日介绍,目前,我市还有部分人员,虽然他们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从未参保缴费,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虽然相关法规、规定对到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补缴办法进行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后立即享受退休待遇,但是仍有部分超龄人员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条件,只能继续按月缴交。他们有的经济情况较差,有的年岁已高,都希望能通过一次性补缴,尽快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在我市已参保的外来员工中,有部分在我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已满10年,并且在去年6月底前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他们可以在我市退休。他们也希望能通过继续缴费,并在我市领取退休待遇。

  [亮点]条件宽松认定简单

  据介绍,这次出台的《意见》在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政策,扩大了适用人群,降低了补缴的“门槛”,更便于各类人员补缴。

  比如,部分补缴人员需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厦门以外的地区)建立过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条件就很宽松了,需提供的材料也比较简单。

  此外,符合补缴条件、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果本人愿意,也可以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转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

  这次出台的《意见》还有一个亮点,就是首次提出“政府倡导支持企业与女工人建立劳动关系至女工人55周岁”。据了解,这主要是因为部分企业缺工,而且女性在50岁时,还处在年富力强、工作状态好的阶段,许多企业都有这个愿望。今后,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女工人可以继续工作至年满55周岁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时间]3月办理4月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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