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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对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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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总则第六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管理”,强调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一是各地均成立了基金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劳动、财政、地税、卫生、审计、检察等部门组成,建立了基金监管制度和例会制度以及各社保经办机构定期自查制度;二是各社保经办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了社保基金内控制度,并每年开展参保单位养老基金缴费基数年审工作,避免参保企业少报、漏报、虚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开展了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工作,预防养老金被蓄意、恶意冒领。同时,社保机构规范了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了经办管理能力。三是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异情、要情报告制度,避免社保基金监管中出现的基金风险。四是各社保机构的财务制度建立和执行比较规范。能严格执行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在基金的筹集、使用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能按规定使用社保基金。五是建立了社保基金监督检查机制。每年都有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保基金实施的监督检查,使社保基金能够安全、平稳运行。社保结余资金各地也加大了定期存款及国债投资比例,增强了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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