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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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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要求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籍证明;(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5)首次参保人员须提供近期1寸彩照两张。

  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职工的参保信息;(4)参保人员须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彩照两张。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要求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户籍证明;(3)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5)首次参保人员须提供近期1寸彩照两张。

  对缴费单位及个人身份填报的登记表,提供证件和资料,须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办人审核、科长复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报分管主任同意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1、缴费单位如有以下社会保险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住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7)开户银行帐号。

  2、办理变更登记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其他变更证明。原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变更登记时,应签订欠缴社会保险还款计划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由登记申报科受理,科长审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办理。

  (三)、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申报科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填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文件;(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5)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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