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该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但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告未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即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法院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县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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