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保法很"给力"
从2011年7月1日起,历经3年4审的社会保险法将开始实施。记者从市人保局各相关科室采访得知,新社保法在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个方面均作了相应调整,应该说新社保法更注重公众利益需求,十分“给力”。对于这部法律,大家最关注的就是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两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可续缴
“再过两三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龄了,还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年纪都这么大了,参保后到几岁才能领取养老金呢?”不少高龄劳动者都有这样的疑问。
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今天55岁的郑大爷没有工作,以前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在了解到新社保法的规定后,他说“原来一直以为像我这样的高龄者参保意义不大,但现在想来我今年55岁,现在参保,到71岁也能领取养老金了。年纪大了,给自己买份保险防身还是很需要的。”
记者发现按原社保法的规定,在新社保法实施以前(2011在7月1日前)参保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最晚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第6年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如果郑大爷如果能在今年7月1日前参保,那么他在66岁时就可领取养老金了,
虽然对比新旧政策,新社保法的规定似乎让高龄参保者在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上吃了亏,但此次新社保法将原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种方式更能对养老起到保障作用,允许参保者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新《社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根据这一规定,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不能提前支取,也就杜绝了目前存在的退保现象。前几年,我们会发现到年底不少人在社保机构排队退保支取自己的个人账户,特别是在一些在湖打工的外地民工。事实上,个人账户其实是将来养老金的一小部分,但支取了这一部分将让参保人因小失大,缴费年限也将清除。现在新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其实是保护了劳动者本人的利益。
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便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法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新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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