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010年10月国家颁发的《社会保险法》明确界定了社会保险的法律边界,对推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融合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制度融合性和互补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主导行为,具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则以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通过开办商业补充保险,为群众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利用自身专业化服务管理能力提供经办服务,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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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中国人寿发挥渠道网络、专业服务优势,参与广州市番禺、南沙、萝岗、花都、白云等6区(市)新农合管理,为超过200万人口提供优质的医疗补偿服务,促进了城乡居民“看病贵、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民生问题的解决,创造了“番禺模式”的典型样本。
加快推进我省保险业参与社保体系建设
一是要从机制上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力度。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在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国家政策推进力度,鼓励商业保险积极探索利用保险机制辅助解决社区管理、特殊人群救助以及其他领域的问题。
二是商业保险要积极创新,开拓新保险领域。商业保险要对当前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发有针对性的风险解决方案。当前要重点参与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和社会特殊群体管理,如高危行业人员意外保险、农村小额保险、基本医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外来工意外保险、低保人员保险等领域。
三是实施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各种类型补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机构销售健康保险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也须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这些税收政策严重限制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空间,也和税收政策“调节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福利”的原则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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