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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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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个人实际工资为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青岛市社会保险办事指南

  一、社会保险开户、变更、注销业务

  1、开户

  (1)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工商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分公司的携带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在劳动工资台办理基本信息需填写完整);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必须由参保职工本人确认缴费基数等信息后在备注栏签名);开户前一个月的工资凭证;在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专用缴费帐户,并提交《网上扣费授权书》。每月11日至25日到社会保险业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业务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社保业务台核发单位编号同时审核确认五项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单位经办人提交《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转帐支票(或现金)到社会保险财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财务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携带已核准的《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为初次就业职工登记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2)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个人实际工资为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

  每年3、4月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一次社会保险费基数年度审核,同时确立本年度“社平”工资。

  (3)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生育保险:单位0.9%,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城镇户口1%,农业户口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根据行业0.5--1.2%,个人不缴纳。

  2、变更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银行帐户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宣布变更证明、劳动保障管理手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变更单位基本信息。

  3、注销

  参保单位因期满、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法人失踪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或无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在30日内提交:注销保险登记申请、工商局撤户文件或其他注销文件、破产公告和单位合并等有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经社保业务员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注销手续,撤销保险登记证件。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卡时,需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

  1、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每月1至10日)

  企业在接到“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后,将保费于每月10日前存入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缴费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划转社保费,缴费成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邮寄“缴费票据”。对于无开设银行帐户条件的企业,提交《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按“一票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逾期缴纳按日加收2‰滞纳金,跨月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2、办理增加投保人员手续(每月15日至25日)

  (1)新增人员属初次参保

  企业填报《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以下简称《增减变化表》)(必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和新增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保业务员审核后将初次参保职工信息录入微机并核发个人社会保险编号。企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和《医疗证》。

  (2)新增人员属再次就业

  新增人员属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职工必须使用其在本市使用的唯一个人社会保险编号。接收单位将其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填至《增减变化表》上,携此表与《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增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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