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50%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80%确定。
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