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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社保局称早已制定大病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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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对此,惠州社保医疗保险科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惠州早已制定大病保险政策,甚至部分内容比国家颁布的政策更好,更适用于惠州的实际情况。

  惠州医保基金

  支付达80%

  据了解,最新《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办法》)于2010年9月28日十届132次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首先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50%、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20元以下。”该负责人表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高达80%,是充分照顾到基层百姓,特别是那些经济收入较低的百姓。

  A、B档医保

  支付标准不同

  根据《办法》,惠州居民医保分为不同档次,支付标准也不一样。其中,A档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3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以下。

  参加居民医保B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每次支付限额为4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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