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社保药品目录10日起执行新增药品386种
从无锡市人保局获悉,12月10日起我市将全面执行2010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与原省药品目录相比,此次新增药品386种。据介绍,凡药品通用名和剂型符合《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以及经省级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含经省、市药监管理部门批准调剂的医院制剂),均作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自执行之日起,原药品目录和用药范围同时废除。目前仍实行机关公费医疗及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的可参照此目录执行,此前尚未结算或报销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自理范围——范围内乙类药部分自理范围外药品全部自费
据了解,“用药范围”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及药材(含生药、配方颗粒,下同)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分甲、乙两类,使用甲类药品(含民族药)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按乙类药品自理比例自理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用药范围”中的医院制剂按照甲类药品规定支付。“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均为自费药。
自理比例——新增乙类药品自理比例均为15%
据了解,2010版《药品目录》新增西药147种、中成药239种,其中大多数为乙类药品。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乙类药品中,药品通用名和剂型与原省药品目录相同的,其自理比例按原规定执行。新增乙类药品,自理比例均为15%。
根据规定,《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中,药品通用名和剂型(标注剂型,下同)与原省药品目录(2005年版)药品的通用名和剂型相同的药品,其自理比例按原规定确定为15%、10%和5%(包括儿童用药和国家、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原甲类现为乙类药品的统一确定为5%;药品通用名相同、剂型不同(新增)的药品,其自理比例按同一药品通用名的其他剂型的自理比例确定;药品通用名不同(新增)的药品,其自理比例统一按15%确定。
对于未列入《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并经省审定准入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其自理比例按复合药中第一药品规定的比例确定,第一药品是甲类的按5%比例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门诊化疗用药目录和补充医疗保险12种慢性病的用药目录,在《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的,暂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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