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黄荣,不是黄彩荣”
廖元林辞职后,找到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桂庆帮助廖元林维权。2011年11月,廖元林向美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海龙玻璃总汇”老板黄彩荣为他补缴2004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并支付2008年2月至2010年5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8500元,以及支付经济补偿29250元。
美兰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廖元林的诉讼请求。然而,在2011年3月31日裁决书下达之前的2010年11月30日,“新海龙玻璃总汇”商号被老板黄彩荣申请注销,在原址上新成立了一家“海龙玻璃总汇”,负责人为陈寅希。当美兰区劳动仲裁委向“新海龙玻璃总汇”负责人黄彩荣下达仲裁裁决书时,黄彩荣向仲裁委出示了一张身份证:黄荣,声明她是“黄荣”,而不是“黄彩荣”,拒绝签收仲裁裁决书。
律师韦桂庆告诉记者,律师取证中发现,“海龙玻璃总汇”与“新海龙玻璃总汇”仅仅一字之差,店里一切照旧,而陈寅希正是黄彩荣的儿子,而且新店在工商部门留下的联系手机号码也是黄彩荣的,员工也指认在新店“主事”的也是黄彩荣。“这不能不说新旧两个店存在某种联系。”
在“新海龙玻璃总汇”负责人黄彩荣拒绝履行劳动仲裁决定后,廖元林于2011年11月28日向美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美兰区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新海龙玻璃总汇”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美兰区仲裁委仍将其作为责任主体裁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属于程序错误,于2011年12月14日下达“(2012)美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
诉讼之路一波三折
2012年2月,廖元林在律师韦桂庆的帮助下向美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新海龙玻璃总汇”及其负责人黄彩荣,要求补缴社保费及经济补偿。
然而,法官审查后告诉廖元林,“新海龙玻璃总汇”已经注销,“黄彩荣”也不存在了,不能告不存在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要坚持起诉,法院只得判决廖元林败诉。不得已,廖元林于2012年9月17日撤诉。
廖元林12月12日对记者说:“我在新海龙玻璃总汇里工作了七八年,天天跟黄彩荣在一起,怎么就变成了黄荣了呢?”不能告不存在的“新海龙玻璃总汇”和“黄彩荣”,那怎么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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