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对历史欠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此外,在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即2010年1月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深圳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